日期: 2022-03-18浏览量:498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毕邑文字大小:大中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确保 “河长制”工作有效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水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河道(水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县共有河流77条,其中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24条,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13条,分布有4大流域,总流域面积3623.34Km2,有在册水库29座,其中中型水库2座,小(一)型水库18座,小(二)型水库9座,水资源总量为4.85亿立方米,为全县防洪、泄洪、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河道管理工作,于2021年底前对75条河流进行了确权划界。但是部分河道内开荒种地、偷采盗采河沙、在水库库区种地、植树、破坏水库管理设施、汛期在河道、水库泄洪区构筑阻水设施、私设拦鱼栅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及河道正常行洪、水库安全及沿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进一步有效开展监管和执法,建立完善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水利规划和河道整治顺利实施。
二、明确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
(一)河道(水库)管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河道(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二)已确权河道、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截止2021年底,全县共明确了纳入河长制管理范畴的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75条,水库29座,并编制了58条河流和29座水库的《“一河一策”治理及保护方案》。
已确权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堤防的河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流、滩地(包括耕地、人工林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3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无堤防的河段,按河流两岸之间的水流滩地(包括耕地、人工林地)行洪区和两岸、岸上护岸林地为管理范围,护岸林地宽度为30米,管理范围在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已确权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库区土地征用线以下水体陆地面积,大坝背水坡脚外为最大坝高(含基础)的10至30倍;山谷型水库大坝两端至分水岭为半径,其圆弧与库区土地征用线和河道相交范围内;平原水库大坝两端外延50至500米;输水道、溢洪道、取水口、电站等建筑物以其四周外延50至500米,输水渠道两堤脚外延10至50米。以上为管理范围。库区分水岭脊线以及水库回水线末端以上2000米,其他工程按管理范围2至6倍确定保护范围边线。
(三)未确权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道分为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20米。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所有权。
堤防及其护堤地、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及其管理范围用地,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划拨或者调剂。
三、依法依规加强河道(水库)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弃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渣土等。河道附近的厂矿企业和沿河居民更要自觉维护河流健康,不得就地就近向河道乱排滥弃乱倒。
2、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等。
4、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5、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未经水利主管机关批准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新开河道、改变河势。
2、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
3、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
4、爆破、钻探、打井。
5、挖筑鱼池(塘)、从事水产品养殖、修建设施、存放物资。
6、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有偿的娱乐或集市贸易活动。
(五)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六)严禁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严格落实河道(水库)监管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河道、水库是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与合理开发建设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防汛减灾的重点和难点。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有关涉河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加强河道(水库)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关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二)认真研究落实,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水库管理保护工作,对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流域(河流)或片区(水库)河长制工作及实施目标负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水库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质达标、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库区、违耕、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越行政区域的河流水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河道(水库)管理河长负责制,并将河长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信息反馈,及时排查和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配合依法查处。
(三)统筹协调配合,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由县水利局、公安局牵头,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规排放、河道非法采砂、侵占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毁坏管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努力营造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等原因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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