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彰武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1-11-11浏览量:575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刘思彤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彰武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彰武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彰武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备,以及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输送的管道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遵循“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群众参与”的原则,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所辖区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主体,负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立档案,公告设施管理具体责任人、工作职责和监督方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鼓励通过统一招投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运行维护具体工作,采用乡(镇)、村级组织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运维单位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第八条 农户庭院内设施及管线,原则上由农户负责其日常运行管理,并接受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运维单位要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第三章 运行维护要求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特点,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手册、安全手册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检查井、化粪池、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出水井等构筑物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障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二)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三)定期对排污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四)检查相关井盖、井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五)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应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水质水量监测记录、问题故障处理记录、检修记录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县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维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性检测,监测结果用于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考核标准:

(一)处理规模小于500m3/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项目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21/ 3176-2019) 的规定执行。

(二)处理规模大于10m3/d (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理规模小于10m3/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抽查方式。

(三)处理规模大于500m3/d (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社会化运维模式,委托主体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为设施运维机构提供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维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第三方运维机构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维机构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四章 运维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相关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乡(镇)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拓宽社会参与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设施运维。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逐步构建政府、村级组织、村民等共治、共享、共担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运行维护单位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年度检查,将检查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研究制定设施运行管理奖惩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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