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4-15浏览量:539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刘思彤文字大小:大中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和《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加大森林草原资源管护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封育结合、严格监管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和《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依法封山,依法禁牧,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实现彰武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封禁内容
封山禁牧范围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由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封山禁牧工作管理要求,加强养殖户监管,禁止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责任分工
全县封山禁牧工作按照“谁所有(经营),谁管护”的原则,落实以下管护责任:
县林草局:负责统筹协调、牵头抓总,做好全县禁牧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乡镇、相关部门贯彻执行《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各乡镇对随意进山放牧、屡禁不止的牧户,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果断予以处理,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各乡镇和各林场在主要入口或人畜活动频繁区设立明显标牌。
各乡镇:负责各自管理集体林和乡镇村绿化区的封山禁牧工作,配合国有林场做好辖区国有林的管护,督促农户或林地使用权人做好封山禁牧和林地管护。同时,落实属地管理,负主体责任,加强辖区内封山禁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对辖区的食草性牲畜存栏数进行全面统计,建立养殖户管理档案,与养殖户签订封山禁牧责任书;负责封禁管护区设立标牌、界桩或围栏等;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护林员、村干部、林地草原站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逐步推行“山长制”和“林长制”,落实网格化管理。各级责任人按照封山禁牧条例要求,扎实有效地抓好封山禁牧各项工作。
各国有林场:负责国有林的管护,对本辖区的禁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在各自封禁管护区的主要入口或人畜活动频繁区设立明显标牌、界桩或围栏,做好管护范围内的封山禁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联系司法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为封山禁牧工作提供保障。森林公安大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毁坏林木和损坏封山禁牧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基层公安派出所负责支持和配合禁牧执法工作,对在整治工作中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的饲草、牲畜品种改良工作,推行舍饲圈养。支持引导草种植加工,规范圈舍,逐步推进农业养殖现代化发展;加强封山禁牧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畜禽圈舍用地。
县财政局:负责为禁牧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乡镇和部门的行政执法指导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及时疏导处理因禁牧工作产生的信访、投诉案件。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禁牧舍饲工作的目的、意义,对禁牧工作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禁牧舍饲的浓厚氛围。
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水利局、交通局、住建局、生态示范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各自绿化区域的管护,并结合各自职责职能,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草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封山禁牧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宣传、粘贴公告、刷写标语、发放宣传单、组装宣传车等方式,加大对封山禁牧政策要求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实施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及违反封山禁牧政策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县融媒体等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全面营造封山禁牧的良好氛围,真正使封山禁牧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县林草局、各乡镇要公开举报电话,畅通投诉渠道,方便群众监督。
(三)认真组织,抓好监管。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全面推进封山禁牧管理和政策的实施落实。各乡镇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全面做好养殖户的统计和政策宣传落实。鼓励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引导饲草种植加工,规范舍饲圈养,逐步推进农业养殖现代化发展。各管护责任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在各自管护区域开展巡查,对发现的自流放牧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对阻碍封山禁牧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推进封山禁牧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监督,增强实效。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放牧行为,凡第一时间举报新发生违法放牧行为并查实的,均给予一定奖励。各乡镇、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森林公安大队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严格落实专人值守、专人登记制度,方便群众举报。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违法放牧、盗挖林木、破坏林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曝光。
(五)加强考核,严肃纪律。县政府将封山禁牧工作作为森林、草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绩效考评体系。林草局会同督查室定期对各乡镇封山禁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禁牧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依规依纪问责。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对本辖区或管护区封山禁牧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自改,确保封山禁牧工作有效推进。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和<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全面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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