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7-16浏览量:340来源: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吴楠文字大小:大中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彰武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彰武县“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异味,成为制约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为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排放总量,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实施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点源与面源协同减排、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突出重点行业和活性强的VOCs物质及恶臭类VOCs物质(附件1)的排放控制。全面实施铸造、覆膜砂行业达标排放,深入推进化工、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体系,全县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8%以上,完成VOCs减排目标,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
(三)年度目标
2019年,按照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启动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按照国家标准时限要求,启动铸造、覆膜砂等行业VOCs治理。推动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2020年,结合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开展铸造、覆膜砂、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板材家具、化工行业的VOCs治理。全县涉VOCs排放企业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结合“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VOCs排放的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板材加工等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人造板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散乱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按照“先停再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不符合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没有治理价值、不能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予以退出,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梳理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针对“散乱污”企业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2019年底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铸造、覆膜砂、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板材家具、化工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配合)
3.强化重点企业减排调控。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企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污染排放等特点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季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等VOCs等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经济开发区配合)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减排
重点推进铸造、覆膜砂、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板材家具、化工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可依据当地产业结构特色,因地制宜推进铸造、覆膜砂、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板材加工、化工等VOCs治理工作。涉VOCs企业要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1.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橡胶制品企业应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开展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经济开发区配合)
2.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全面推进板材家具、机械制造及其他行业涂装工序的VOCs排放控制,实现达标排放。全县在2019年全面启动VOCs治理工作,力争2020年底完成。
(1)板材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4)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经济开发区配合)
3.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全县在2019年全面启动VOCs治理工作,力争2020年底完成。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有机溶剂的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经济开发区配合)
3.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确保完成VOCs减排任务。板材家具行业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试点建设区域木材干燥中心、涂装中心;铸造行业加强VOCs收集排放治理,集中收集处理加工过程有机废气,经光氧催化治理后达标排放。覆膜砂企业加工VOCs排放治理,应完善无组织废气集中收集处理,安装光氧催化设施。(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经济开发区配合)
(三)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加强商品油质管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VOCs污染防治。
1.统筹推进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
一是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县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二是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检验等监管力度,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建设和联网。(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和生态环境局配合)
2.加强商品油质管理。
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县工信局牵头)
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开展抽查工作,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3.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车领域应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于2018年达到80%、90%,2019年达到85%、95%,2020年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加强汽油储运销环节油气排放控制。
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对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秸秆露天禁烧和农药减量增效工作,减少农业源VOCs排放。
1.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推进建成区餐饮企业、经营商户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使用率不低于95%,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不得将油烟通过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等方式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食药监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2.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协助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2020年,汽修行业完成VOCs治理。(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3.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鼓励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粘剂。全县建筑内外墙装饰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鼓励开展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4.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并有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敏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全县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恶臭治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配合)
5.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县农业农村局牵头)
(五)建立完善VOCs监管体系
1.加强VOCs排放调查与动态更新。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依据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确定计算方法,开展VOCs减排核查核算。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生态环境局牵头)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时完成印刷工业等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措施要求,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生态环境局牵头)
3.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开展VOCs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9年,至少建成一套VOCs组分在线监测系统,加强量值溯源分析。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逐步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日常监管。
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自动监控监测能力建设,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设施建设。重点行业企业应严格执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定期开展自行监测。2019年,推动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生态环境局牵头)
4.加强监督执法。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重点行业开展VOCs对标督查,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企业应规范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治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接受公众监督。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将单位实施情况纳入县、区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开展VOCs治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制造强县和网络强县战略,实施《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做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指导企业错峰生产、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发展工业节能环保产业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VOCs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推进绿色政府采购;县公安局负责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车和摩托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建筑涂料替代、生活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以及餐饮油烟治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推动汽修行业开展VOCs治理,推动开展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推进农业源VOCs减排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涉VOCs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立项和发布工作。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落实涉VOCs治理相关工作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落实VOCs污染防治的工作,结合辖区重点企业治理项目清单,制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2019年5月底前将配套治理项目清单的VOCs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县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实施VOCs和NOX协同减排,原则上VOCs削减比例不低于NOx减排比例。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整治方案,建设和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各级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完善经济政策
按照国家安排,落实VOCs纳入环境税征收相关要求。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要加强VOCs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通过列支中央、省、市三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选择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贯彻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按照国家部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推进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加强调度考核
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县政府对各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各单位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对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四)加强信息公开
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明确自身的主体责任,主动公开VOCs组分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形成有利于VOCs减排的舆论氛围。
附件:1、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物质名录
2、重点行业的行业代码
彰政办发〔2019〕43号附件1
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物质名录
类别 |
物质名称 |
控制臭氧(O3)物质 |
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
控制细颗粒物(PM2.5)物质 |
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
恶臭类物质 |
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 |
其他物质 |
各地应紧密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O3和PM2.5来源解析,确定本地的其他重点控制VOCs物质。 |
彰政办发〔2019〕43号附件2
重点行业的行业代码
序号 |
排放行业 |
行业代码 |
|
1 |
石化 |
石化炼制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C251) |
石油化工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 |
||
2 |
化工 |
农药制造(C263)、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兽用药品制造(C274)、生物药品制造(C275)、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染料制造(C2645)、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C264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268)、 炼焦(2521)、煤制合成气生产(2522) |
|
3 |
工业涂装 |
家具制造业(C21)、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2223)、金属制品制造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8,不含C3825光伏)、仪器仪表制造业(C4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 |
|
4 |
包装印刷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
|
5 |
合成革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C2925) |
|
6 |
制鞋 |
制鞋业(C195) |
|
7 |
化纤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1)、合成纤维制造(C282) |
|
8 |
纺织印染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75) |
|
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橡胶制品业(C291)、塑料制品业(C292) |
|
10 |
仓储业 |
其他仓储业(C5990,主要指油品和液体有机化学品) |
|
11 |
木业 |
木材加工(C201)、人造板制造(C202)、木制品制造(C203,不包括木质家具的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C204) |
|
12 |
电子信息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C3825) |
|
13 |
钢铁行业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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