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相关政策热点问答

日期: 2024-05-21浏览量:61来源:彰武县民政局责任编辑:毕邑文字大小:

1.问:结婚登记需要什么证件材料?

答:①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男女双方两寸近期彩色合影照片三张(通常为红色背景)。(注意事项:户口簿上男女双方的婚姻状况必须与本人现实婚姻状况相符,如未注明或与现实婚姻状况不符,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更正)。

③离婚后再婚登记的当事人需提交离婚证件(如为法院判决离婚的还需提供判决书生效证明)。

2.问: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照片的规格和要求是什么? 

答: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当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需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要求真实、清晰,纸张质量符合档案存放的时间要求,不能使用PS、合成等照片。

3.问: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吗?

答:不可以。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议书内容反悔的,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4.问:结婚登记证丢失了,补领结婚登记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答:①男女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②男女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含户主首页和当事人信息页,当事人信息中婚姻状况栏须注明“已婚”);

③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④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到原办理机关或所属的档案保管部门查询复印并加盖印章)

5.问:当事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信息不相符,能办理登记结婚吗?

答:不能。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与户口簿记载不相符时,应先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予以更正,更正后方可登记。

6.问: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军人证件过期或丢失提供部队证明可以办理吗?

答:不能办理。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军人证件原件。

7.问:民政部门可以对哪几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答: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8.问:外省居民可以在本地办理婚姻登记吗?

答:可以。外省居民除提供正常婚姻登记证件材料外,还需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预约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9.问:办理离婚登记程序是什么?

答:办理离婚登记程序是双方当事人首先要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过30天的冷静期,如仍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冷静期后30天内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10.问:办理离婚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答:需提供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结婚证。

11.问:预约婚姻登记方式有几种?

答:婚姻登记有四种预约方式:

①婚姻登记当事人登录辽宁省民政厅网站预约,公众可通过电脑或者手机访问网站,根据提示填写预约信息。

②手机下载“辽事通”APP,进入首页,点击右下角“更多”,点击“婚姻预约”,根据提示填写预约信息。

③电话预约:可以拨打电话0418-7731184进行预约。

12.问: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是否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答: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13.问:补领婚姻登记证,一方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可以委托办理吗?

答: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4.问:补领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委托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证件材料?

答:委托办理除正常提供补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书应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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