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4-08浏览量:109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毕邑文字大小:大中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储煤堆场整治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做好储煤堆场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主要领导关于开展全市储煤堆场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完成了全县储煤堆场的排查工作,请各乡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切实做好属地储煤堆场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对照县自然资源局梳理的《全县储煤堆场统计表》(附件1),大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储煤堆场等的整治工作,并确定一名分管负责人填报《联络员信息表》(附件2),与县住建局进行对接,做好日常进展情况报送工作。
2.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储煤堆场的整改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炭储(堆)场建设标准及要求》开展,对于已经完成整改的储煤堆场,要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住建、市场、自然资源部门联合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要由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对于整改完成符合标准的储煤堆场,将统一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
3.此次整治工作应于3月底全部完成,对于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送县住建局,由住建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4.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减存控增”原则,常态化做好储煤堆场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杜绝整治“一阵风”,要压实网格责任,排查人员对新发现的储煤堆场要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5.责任分工
住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各储煤堆场进行全面摸排、整改,建立工作台账,同时汇总上报相关单位提供的工作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属地储煤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储煤堆场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认定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无照经营或是不具备经营条件等问题,并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通过航拍等方式,全面核清各类堆放场数量、规模等,提供问题线索,认定经营主体使用土地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具备仓储设施的建设审批,并对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储煤堆场等防尘设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认定及日常监管、问题线索上报,同时牵头做好整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由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经营主体运输车辆进行排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整治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税务部门:负责对经营主体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对偷税漏税行为依法查处。
6.此项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一、周四上报县住建局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县政府。
特此通知。
联系人:鄂路鹏 联系电话:152418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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