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24 浏览量:156 来源:彰武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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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武县水利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九)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三、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2024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六)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彰武县水利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2、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3、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县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4、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5、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6、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7、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县内重要河流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协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参与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9、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和省、市、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10、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1、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落实全县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12、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13、开展质量监督及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4、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河(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5、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全县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16、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稳定工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8、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机构设置
1、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安全监管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信访、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 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 理、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 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 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提出全县水利 基本建设中央和省市县投资计划建议,组织提出上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拟订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 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 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办公室(安全监管室)合署办公。
2、综合业务室(行政审批室)
组织开展全县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 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 用工作。拟订全县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 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县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承担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县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县内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的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洪标准、重要江河 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 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组织协调办理与县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承担简政放权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县内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地区间的 水事纠纷。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3、河长制工作室
承担全县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彰武县水利局本级
二、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彰武县水利局本级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水利局本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54.87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9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61万元、农林水支出111.9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33万元。年收支总预算154.87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5373.9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587.9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拨款收入减少17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784.4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6.61万元、农林水支出支出减少3595.1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0.97万元。
(二)关于彰武县水利局本级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万元持平。
(三)彰武水利局本级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水利局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4.98万元。
(四)彰武县水利局本级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水利局本级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彰武县水利局本级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彰武县水利局本级局车辆数合计1台,其中:部门领导干部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0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台,其他用车1台(其他用车为水利局本级车)。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彰武县水利局本级局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24年本部门无重点项目预算,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的医疗经费。
20、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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