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日期: 2024-12-16 浏览量:438 来源: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1、申请条件:《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材料:(1)停止供水方案(施工、维护需要)

(2)停止供水情况的报告(灾害、紧急事故)

3、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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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依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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