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17浏览量:316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王宏博文字大小:大中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彰武县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文件关于耕地“进出平衡”的要求,为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耕地转出”需求调查,由申请“耕地转出”的项目主体或用地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耕地转出”需求,结合辖区内“耕地转进”潜力,至少达到耕地进出面积、等级平衡,统筹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实施原则
根据项目主体或用地人实施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计划,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以进定出”的原则,负责将现状是其他农用地的开垦为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粮食产能)和水田规模相当的耕地,待开垦耕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占用耕地项目建设。
1.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用地人提供符合耕地“进出平衡”要求的地块位置,用地人负责组织实施复垦,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等的耕地,达到验收要求。
2.如年度内县域内有耕地“进出平衡”剩余指标的,用地人按使用土地的等级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耕地“进出平衡”指标。
3.如年度内县域内无耕地“进出平衡”剩余指标,用地人按照省自然资源厅最新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2023年为70--140元/平方米),缴纳购买指标费用,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复垦或跨区域协调用地指标,完成耕地“进出平衡”审批工作。
4.对于没有落实“进出平衡”就已经实施的项目,按照违法占用耕地处理后,再履行相关手续。
三、“耕地转进”实施与验收办法
“耕地转进”地块,要依据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标准,结合实际采取土地清理平整、客土回填、改良培肥等工程措施,根据需要修建灌排工程和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切实增加耕地数量。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不得将施工监理、面积测量和质量评价等工作交由工程施工单位自行组织。
由用地单位自行恢复的耕地及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转进地块,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交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工作,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逐地块调查测量新增耕地位置、面积和利用状况,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核查通过后,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并按规定编制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确定新增耕地质量,形成明确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出具验收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将“耕地转进”地块信息纳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未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标准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对于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治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变更地类。
四、费用征收和使用管理
耕地开垦费由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任务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的通知》(辽政办〔2020〕015号)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数额不应低于下表:
辽宁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最低标准
等别 地类 |
7等 |
8等 |
9等 |
10等 |
11等 |
12等 |
13等 |
14等 |
15等 |
|
一般耕地 |
旱地 (水浇地) |
53 |
44 |
36 |
30 |
25 |
20 |
16 |
13 |
10 |
水田 |
84 |
70 |
58 |
48 |
40 |
32 |
26 |
21 |
17 |
单位:元/平方米
注:表格中耕地等别为国家利用等
五、“耕地转进”地块管理
通过耕地“进出平衡”变为耕地的地块,应及时交付相关土地权利人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确保转进耕地稳定利用,若耕地面积遗失须补足同等面积等级耕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利用遥感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转进耕地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转进耕地保持稳定耕种状态。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图解—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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