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和《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23-10-10 浏览量:167 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宏博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22〕1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规定》《办法》在我县的贯彻执行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识《规定》《办法》的重大意义

《规定》《办法》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认定政务严重失信的主体范围,明确了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的内容,明确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政务诚信建设,有序地推动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加强我县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工作措施,严格实施严重失信行为认定

《规定》《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没有认真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或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变化、当地政府政策调整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延迟履行、延迟兑现承诺条件、合同约定、优惠政策等毁约违约行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实施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政策措施时,含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内容或规定的行为等。县营商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领域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认定。

三、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联合惩戒实施

根据政务严重失信行为的影响程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相关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取消其参加当年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牵头部门根据接收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材料和初步意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并形成认定意见,将认定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上传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 1、《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

    2、《辽宁省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彰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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