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2浏览量:277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编辑:张恩铭文字大小:大中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彰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十九届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彰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6
1.1 编制目的6
1.2 编制依据 6
1.3 适用范围 6
1.4 工作原则 7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7
2.1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7
2.2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8
2.3 乡镇街综合协调机构 13
2.4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13
3 灾害预警响应 16
3.1 启动条件 16
3.2 启动程序 16
3.3预警响应措施 16
3.4预警响应措施 17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17
4.1 信息报告单位 17
4.2 报告时限要求 18
4.3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19
4.4 信息发布 19
5 应急响应 19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19
5.2I级响应 19
5.3Ⅱ级响应 22
5.4Ⅲ级响应 24
5.5启动条件调整 25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6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26
6.2冬春救助 26
6.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27
7. 保障措施 28
7.1资金保障 28
7.2物资保障 28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29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29
7.5人力资源保障 30
7.6社会动员保障 30
7.7宣传和培训30
8.附则 31
8.1术语解释 31
8.2预案演练 31
8.3预案管理 31
8.4预案解释 31
8.5预案实施时间 31
彰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县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3)坚持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间协同有序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彰武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负责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上级政府紧急支援等。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承担县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县减灾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负责县减灾委员会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县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一)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承担灾情的统计、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引导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和社会舆论。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列入重点专项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加大对防灾减灾救灾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研发资金的投入,提供决策支撑。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县应急局做好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指令;协助推动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
(四)县教育局:组织和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组织和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指导工业领域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有关工作;协调开展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重大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县内外国、港澳机构等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协助外宣办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七)县司法局:指导相关普法责任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对防灾减灾救灾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参加抢险救灾等工作。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救灾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县改造;负责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十一)县交通运输局: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县内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气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区饮水安全。协调气象水文部门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负责协调调拨救灾备荒种子。参与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将受灾困难群众纳入农村建档立卡系统管理,确保在政策扶持下如期稳定脱贫。
(十四)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协调广电相关单位播报防灾紧急公告,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
(十五)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援和心理援助。
(十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拟订抢险救灾中军烈属、伤病残等人员保障标准和制度;负责指导系统内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十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安全及指导查处受灾地区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技术服务。
(十八)县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社会救助中的受灾群众财产核对。
(十九)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行为,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二十一)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及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二十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等工作。
(二十三)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二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二十五)县交警大队: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
(二十六)共青团彰武县委员会: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参与救灾。
(二十七)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二十八)国网阜新供电公司彰武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
2.3 乡镇街综合协调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4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当发生一般以上灾情时,在县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县政府安排,可设立灾情评估、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灾后重建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
由县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查核,对灾情数据进行统计;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宣传报道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
(2)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武部等部门组成,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3)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县人武部、县公安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转移灾区内人员、贵重物资和财产,搜救失踪被困人员和重要财物。
(4)转移安置组
由县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县人武部、县公安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及各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方案,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为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大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国网阜新供电公司彰武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负责物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分配、发放国内外捐赠款物。
(6)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为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维护交通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及哄抢应急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有序发放、人身财物安全、社会稳定。
(7)医疗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为牵头单位。县红十字会、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8)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司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共青团彰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后重建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国网阜新供电公司彰武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组织力量恢复受损房屋及各类基础设施。
3 灾害预警响应
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3.1 启动条件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以下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单位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相应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响应措施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单位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2 报告时限要求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1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县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县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核查情况属实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市应急局。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单位每天上午10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应急局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同时县应急局对信息进行汇总后上报市应急局。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前,县减灾委或县应急局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内容,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实行审批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县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3个响应等级。
5.2 I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8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按照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协调指导下,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救灾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
(4)灾害发生后,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防部根据有关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织组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8)县应急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超出处置和救助能力时,按照有关规定请求市政府支持。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协调指导下,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救灾工作。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Ⅲ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4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式,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两个及以上乡(镇、街)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乡(镇、街)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减灾委批准,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实施方案。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救助政策落实等工作。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逐级评估上报。
县应急局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冬春期间需生活救助情况,积极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申请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同时,综合考虑灾情,结合中央、省、市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后减免等相关政策,县发展改革局要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县应急局对倒损住房核定,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应急局按照中央和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县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资金补助方案,商请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县财政局上报需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上级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增长机制。县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部门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灾情情况,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后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对于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2物资保障
加强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县级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政府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确保信息通畅。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社区(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区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县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等相关信息。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安全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宣传和培训
以“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防灾、抗灾、减灾培训教育,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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