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7-18浏览量:518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责任编辑:毕邑文字大小:大中小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彰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公示时间:
2023年7月18日-7月24日,为期7天。
二、方案内容公开方式:
公众可登录彰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kontor-b.com)对《彰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进行查阅。
三、方案建议反馈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电子邮箱:zwxnyj@163.com.
四、联系人及电话: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张纯信 0418-691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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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8日
彰武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及《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高标准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建设;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综合考评,奖优罚劣;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订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申报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县级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指导竣工项目运行管护。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按流域、灌区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对区域水土资源条件进行分析,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装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具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存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名单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高标准农田输配电工程、高标准农田防护工程、节水设施工程等。
统筹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因素,按照“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原则,突出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高标准农田输配电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等建设重点,并按照国家要求适时作相应调整,因地制宜确定投入比例。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拟立项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农业部相关文件规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3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1000亩。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可适当降低规模。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须征得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文件、设计图纸,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在实地测绘和勘察,确定拐点坐标的基础上编制,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
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说明。包括实施范围、区域布局与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资构成、项目效益目标、运行管护等。
(二)项目实施计划表。按照农业农村厅统一要求编制项目实施计划表。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原则上项目法人单位为县人民政府明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机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管理和项目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法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本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资金、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项目单项工程调整额30万元以下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单项工程调整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说明调整事项,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发生项目终止情形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终止事由及原因,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定并批复,批复同意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终止项目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负担。终止项目的投资,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项目调整和终止后,应确保辖区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建设期限不变化。
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项目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程招投标及工程决算审计等结余资金,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上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六)完成项目上图入库准备工作;
(七)已制定落实工程移交和建后管护方案。
第二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开展新增耕地占补平衡调剂,落实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乡村振兴重点建设任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一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
第三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将随着市以上相关文件做相应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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