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交通运输局包容免罚清单

日期: 2023-04-04 浏览量:242 来源: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序号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
1客运经营者不按照  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  《道路运输证》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管运证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进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  照规定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证》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建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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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经营者来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5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超期  30 日(含)以内没有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6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条件不符合规定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7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经告知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8道路运输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以人员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人  员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件不按照规定携带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9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以车辆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车  有合法有效的证件。辽宁省客运出程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处一百元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管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出程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西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I0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以人员为判制首次的对象,经查证该人员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的,处一百元罚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  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11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试车场地年内首次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经责令能及时纠正,  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有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12在公路用地挖沟引水影响公路畅通年内首次在公路用地实施挖沟引水行为、尚未完工且已完工部分不足10米,  经责令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 用地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13造成公路路面损坏 ,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临时占道摆摊设点没有造成交通堵塞,  年内首次违法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临时性堆放物品且及时搬走、清理的, 占道堆放物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年内  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倾倒垃圾在1平方米以下,年内首次违法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临时性设置障碍物且及时搬走、清理, 年内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在公路路肩上打场晒粮或在公路路面  上打场晒粮5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纠正且属于年内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 水系统堵塞并及时纠正且属年内首次 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1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出于自身宣传  目的。在注册地址前首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消除或纠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15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的首次且正在实施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  挂物品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  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16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首次且正在实施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  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为的,未造 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17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  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  知后及时改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18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定期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  告知后及时改正的《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定期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19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未及  时组织整改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  告知后及时改正的。《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三十条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0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  告知后及时改正的。《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三十条第(五)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  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1交通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未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 、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 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  告知后及时改正的。《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三)未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2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  用使用台账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  知后及时改正的。《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3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将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检验合  格资料等信息记录存档备查以项目合同段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告  知后及时改正的,《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六)未将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检验合格资料等信  息记录存档备查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4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做好监理记录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  告知后及时改正的。《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二)未做好监理记录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25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治理细则以交通建设项目为判别首次的对象,经  告知后及时改正的。《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彰武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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