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9 浏览量:218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四堡子镇万全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四堡子镇万全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922730833****;
住所: 阜新市彰武县四堡子镇本街;
投资人:谢**;
身份证号码: 2109221977****3614。
2022年10月31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35#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抽样基数700升),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该样品检验项目中“润滑性 校正磨痕直径”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3年1月30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阜市监交办【2023】7002号),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35#车用柴油的案件线索交由我局处理,我局于2023年2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一加油站购进-35#车用柴油1,300升,一次性全部注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油罐内,进价每升8.59元,售价每升8.89元(当事人已将购进的该1,300升柴油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1,557元(由于成品油的液体属性,在进入密闭的储油罐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混合,基本不受外在因素影响,质量状况是一致的。故货值金额的计算应当以抽样基数和进货数量的大值计算),违法所得39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单位、进货发票(凭证)、进货合同。
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TXZJ/NY20221031166的检测报告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案件交办通知书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进货台账复印件1页、现场照片3张、抽样单1份、专用收款收据存根1张、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检验报告1份、检验机构资质和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等14页、召回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2023]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0元;(二)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3,11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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