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4 浏览量:269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适用条件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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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 1.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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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门用于从事涉嫌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1.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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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予以查封 | 1.无照经营行为不涉及许可事项; 2.已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4.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
4 |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1.无照经营行为不涉及许可事项; 2.已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4.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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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与违法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1.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仅限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 4.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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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 1.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2.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4.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
7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1.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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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涉嫌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1.不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环境等; 2.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4.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
9 |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1.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或已取得权利人许可;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
10 |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1.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改正违法行为;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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