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4 浏览量:3127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动态调整。
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监督整改、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监管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对通过责令改正、监督整改等监管措施能够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办案机构对于两年内首次发现的相关主体违法行为,认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直接不予立案。如认为有必要立案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处理。
办案机构对于两年内非首次发现的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认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立案。根据调查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认为不符合的,依法处理。
其他机构在线索核查时发现前款情形的,在移送线索时可以建议办案机构不予行政处罚。办案机构可以结合其他机构移送的材料和建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办案机构对于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直接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相关主体。
办案机构立案后,经调查认为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审核机构审核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相关主体,并结案归档。
办案机构应当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台账》,记录相关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情况。
第八条 清单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内容;清单的执行要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有效衔接,确保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