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 2023-03-23 浏览量:294 来源:彰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工信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工信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工信局内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工信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工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工信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工信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工信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工信局在官方途径主动公示工信局行政执法案件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范围   

第八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限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三)双随机抽查。公示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限以及抽查结果。   

(四)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工信局网站公示事前公开内容、事中公开内容、事后公开内容以及依申请公示的内容;依照法制办要求在彰武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公开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传播方式,公示工信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户外LED广告版等进行公开。   

第四章  公示程序及时限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及时限   

第十一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及时限   

第十二条工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工信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工信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工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工信局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的保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信局负责执法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信局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相关公示材料的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工信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主管领导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工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彰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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