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3 浏览量:161 来源:彰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 号 | 违法行为 类型 | 适用 条件 | 法定 依据 | 实施 主体 |
1 | 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笫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理规定 果的. 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井可以处 |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且按时限完成整改。 笫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 业行政 阜新市衣业 |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 彰武县工业和 信息化局 |
2 | 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且按时限完成整改。 |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 彰武县工业和 信息化局 |
3 | 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且按时限完成整改。 |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 彰武县工业和 信息化局 |
4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按期改正,或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且按时限完成整改。 |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 彰武县工业和 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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