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日期: 2023-03-07 浏览量:118 来源:彰武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法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与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收购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对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行为的处罚、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对未依法备案项目信息且经责令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处罚、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信用评估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行为的处罚、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行为的处罚、对商品煤质量不达标行为的处罚。

四、承办机构:彰武县各执法股室

五、审批机构:彰武县发展和改革局

六、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前款规定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七、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网站公示。

九、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彰武县人民大街60号

(二)时间:法定工作日8:30 ~17:00

(三)电话:0418-691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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