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彰武县 “小招贴、小广告”专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彰政办发〔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彰武县“小招贴、小广告”专项治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彰武县“小招贴、小广告”专项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小招贴、小广告”专项治理,有序推进工作开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县市容市貌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彰武县“小招贴、小广告”专项治理方案》(彰政办发[2015]87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县开展“小招贴、小广告”专项治理活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小招贴、小广告”专项治理活动的相关部门应明确本单位专项治理主管领导,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是“属地负责、部门联动、长效治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卫建办是开展“小招贴、小广告”专项治理活动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统筹、检查,督促全县“小招贴、小广告”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机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墙体及设施处各类“小招贴、小广告”的清理工作。

第七条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背街小巷的小招贴、小广告的清理工作,不定期集中清扫人员,开展针对城区内电线杆、路灯杆、树干、住宅楼墙体、垃圾箱、果皮箱、地面硬铺盖、公共厕所等处各类“小招贴、小广告”的清除管理工作。负责按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要求,对沿街店面的“小招贴、小广告”进行清理。

第八条彰武镇、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按各自管辖权限负责所属小区“小招贴、小广告”的清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小招贴、小广告”中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烟草、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酒类、教育培训、房地产销售、各类作物种子(苗)和种养殖等类广告,内容违法、虚假宣传,对涉嫌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县公安局牵头负责,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新局、综合执法局、卫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虚假、违法、违规广告依法开展综合专项治理。侧重对“小招贴、小广告”中涉嫌黄赌毒、制贩假证、假牌、假印章、假票据、诈骗和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取证,依法处理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县文广新局负责对县域内承办“小招贴、小广告”印刷、复印企业进行查处,对境内所有印刷、复印企业进行严格排查,查清“小招贴、小广告”的来源,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供电、邮政、电信和广电等部门对城区范围内非市政户外设施上的“小招贴、小广告”负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户外设施保洁工作。

第十三条县广播电视台、报社负责制作刊播抵制“小招贴、小广告”公益广告,加强法制宣传,倡导市民不制作、不传播、不轻信“小招贴、小广告”信息。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张贴、散发小广告现象的曝光力度。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县卫建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彰武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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