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1-14 浏览量:108 来源: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目 录
一、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九)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三、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六)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财政、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县委有关工作要求。
2、协调开展全县金融事务性工作。
3、承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事务性工作。
4、参与县与乡(镇)财政体制管理,负责县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推动和考核评估工作。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乡(镇)财政政策指导、推动、绩效管理、绩效考核、资金分配使用等事务性工作。
5、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制定和实施,承担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
6、承担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结算)评审。负责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招标工程的拦标价审核。
7、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事务性工作。
8、承担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账户设置及运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事务性工作。
9、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编报及执行,财政票据管理。
10、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内设6个部门,包括:综合部、债务事务部、基层财政服务部、采购评审事务部、国库收付事务部和国有资产事务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三、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年收支总预算475.79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0.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收入减少28.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收入增加52.56万元,住房保障收入增加26.23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28.7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52.5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26.23万元。
(二)关于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持平
(三)彰武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无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
(四)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车辆数合计0台,其中:部门领导干部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0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台,其他用车0台。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彰武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22年本部门无重点项目预算,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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