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1-14 浏览量:203 来源: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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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九)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三、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2022年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六)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2022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县委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审批、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4、负责全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困境)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困境)儿童以及辖区家庭暴力的救助和保护工作。
5、负责全县婚姻登记、认证、调解婚姻矛盾、婚姻家庭辅导和相关档案管理等服务工作。
6、负责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有偿服务的老年人养老工作。
7、负责县慈善会日常管理及募集善款、慈善救助等服务保障工作。
8、负责组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
9、负责绿色殡葬宣传推广工作,承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仪工作。
10、负责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状况、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扶贫开发成效进行监测,负责扶贫开发统计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
11、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1、综合部
2、社会福利部
3、婚姻登记部
4、社会保障部
5、殡葬服务部
6、救助扶贫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1、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二、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年收支总预算489.13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22.5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2.5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42.5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20.02万元。
(二)关于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9.0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公务接待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00万元。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8.00万元减少9.00万元,下降幅度为50.00%,下降原因主要是殡仪馆为差额单位,3台车辆经费未列入2022年预算。
(三)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00万元。
(四)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00万元。
(五)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车辆数合计6台,其中:部门领导干部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6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台,其他用车0台。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六)彰武县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22年本部门无重点项目预算,未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民政管理事务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方面的支出,包括民政部门直属的殡仪馆、公墓、殡葬管理服务机构的支出。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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