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业农村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及法律法规依据

日期: 2020-09-15 浏览量:246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序号

保留的证明事项(行政许可)

材料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1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

  

2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纸质版申报材料只需提供目录,并通过政务服务网、邮箱、光盘刻录等方式提供完整的电子材料,具体方式由审批机关决定)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3.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优良种畜证书复印件;从国内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提供农业部审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

4.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5.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7.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纸质版申报材料只需提供目录,并通过政务服务网、邮箱、光盘刻录等方式提供完整的电子材料,具体方式由审批机关决定)

8.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D91:F92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的健康证明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核发

1.生鲜乳收购申请表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标明品牌、材质、运行状态)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7.生鲜乳收购站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6.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技术人员登记表。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图、清单。

5.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6.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

6.2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技术人员登记表。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4.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图、清单。

5.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6.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7

执业兽医注册

1.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8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的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9

农药经营许可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10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8.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11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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