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21 浏览量:96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董**,住址: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三河岔村一组小平台子60号身份证号码:2109221974****1839。联系电话:13941****21。
2020年3月4日,兴隆山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董**没有执照经营殡葬用品商店。经核实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无照经营行为,于2020年3月4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1月份起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彰武县兴隆堡镇本街经营殡葬用品商店,至案发时尚未获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0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也不具有不予处罚情节。予以当事人正常处罚。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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