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彰武县领航商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0-04-21 浏览量:80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李**性别:男,民族: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三纬路23-2-601;身份证号码:210902********1014, 个体工商户,名称:彰武县领航商行;经营场所: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电机厂网点楼北4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烟、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零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101CEL81;联系电话:156******44。

2020年01月10日,烟草专卖局将2020年01月02日执法检查时查获的彰武县领航商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移交给我局办理。我局于2020年0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尹会军、刘丽同志为办案人员,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3日开始在彰武县中华路电机厂网点楼北4号经营“彰武县领航商行”,当事人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却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经营之日起,从彰武县县内商店购进各种品牌卷烟,擅自在经营场所无证经营烟草制品。2020年01月02日,被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10个品牌44条卷烟,案发时,当事人涉案的卷烟违法经营额为6620.00元。获违法所得1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案件移送函、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立案表、立案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及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三、询问笔录两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违法所得计算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过了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员予以佐证。

2020年04月0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 202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主动整改,并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一)、(三)项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处以1324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财政厅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0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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