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21 浏览量:129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李*,性别:女,民族:汉族,现住址:辽宁省彰武县东环路32-8门;身份证号码:210922********0027 ,联系电话:134******11。
2019年11月01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彰武单词突击赢涉嫌将相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上传至骚扰电话平台服务器,涉嫌侵犯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件线索移交给我局办理。我局于2019年11月0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尹会军、刘丽同志为办案人员,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制作询问笔录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2019年1月8日,营业执照经营者吴**在彰武县中华路东侧海涛网点楼投资经营“彰武县单词突击赢服务部”。其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开发、咨询、转让服务,软件开发服务,信息咨询。后来吴**因家在外地,经营起来不太方便,3月就撤资了,不再担任企业经营者,并于2019年6月27日,把她名下办理的“彰武县单词突击赢服务部 ”营业执照注销了。当事人李*从吴**3月撤资就接手自己独立投资经营,但并未办理自己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2019年4月16日,通过电话和微信沟通了解了“杭州彼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彼聆智能营销电话机器人软件”能提供3方面服务:1、用户后台及线路开通;2、话术制作培训;3、话术修改培训。当事人认为这个机器人软件适合自己经营的一款“英语单词学习软件”的推广,于是,在2019年4月20日,与该公司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大致内容:当事人缴纳3000元,该公司提供机器人软件服务时长365天;当事人为其公司提供了彰武地区电话号段: 如134、0418…138…150..151..0418..0498…等等,并通过县内广告媒体等方式收集的朋友、学生家长、客户完整电话号码也提供给该公司,由该公司帮助当事人制作推销话术,并随机编的彰武地区电话号码,由机器人软件负责拨打,以达到帮助当事人销售“英语单词学习软件”获取盈利的目的,至案发时止,该公司提供的类似这样软件服务持续到5月1日就截止了,当事人尚未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案件交办通知书等资料证明案件来源;
二、询问笔录一份、微信截图照片15张证明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四、提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过了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员予以佐证
2019年1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 2019〕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行为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一款(一)项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主动整改,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一款(九)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财政厅设在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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