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21 浏览量:60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刘**,男,53岁,住址:辽宁省彰武县阿尔乡镇阿尔乡村腰屯83号,身份证号码:21092219********30,联系电话:13*******66,个体工商户,系彰武县四合城富艳综合超市的经营者,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名称为彰武县四合城乡富艳综合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UP8P444,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彰武县四合城镇本街,经营范围:食品、五金电料、化妆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织品、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日期2013年10月24日。
2020年3月25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经营的商店进行日常简单检查,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盼盼瑞士卷蛋糕”1袋,“顺利发烧饼”2袋已过期。其行为涉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于3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11月下旬购进沈阳市新民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盼盼瑞士卷蛋糕”5袋,进价每袋6元,售价每袋7元,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6月19日,保质期6个月。未过期时当事人已售出4袋,截止到案发时止,剩余1袋在货价上待销售,已过期。当事人2020年1月上旬购进盘锦顺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顺利发烧饼”6袋,进价每袋4元,售价每袋5元,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7日,保质期20天。未过期时当事人已售出4袋,截止到案发时止,剩余2袋在货价上待销售,已过期。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
1、案件来源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照片2张,食品货值金额计算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货值金额17元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0年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规定的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未销售,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食品“盼盼瑞士卷蛋糕”1袋,“顺利发烧饼”2袋;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零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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