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21 浏览量:46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彰武县朴素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912109225807269234,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为彰武县冯家镇丹阳路60号,成立日期为2011年08月23日,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食品、保健食品零售,日用品零售,投资人为陈东亮,男,蒙古族,现住彰武县冯家镇侯贝营子村七组,身份证号21092219*****4218。
2020年1月31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彰武县朴素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利尔康84消毒液和复方甲酚皂消毒液”没有价格标签,同时进销价格差率为25%。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消毒液和未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30日,从沈阳市南六药械市场以12元/瓶价格购进利尔康84消毒液30瓶和复方甲酚皂消毒液60瓶,在对进货渠道和价格溯源时,已经无法联系到供货商和送货收款人。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在未明码标价情况下以15元/瓶销售利尔康84消毒液2瓶和复方甲酚皂消毒液4瓶,进销价格差率为25%(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上述两种消毒液零售环节进销价格差率不得超过15%),共计违法多收取消费者价款7.2元;库存利尔康84消毒液28瓶和复方甲酚皂消毒液56瓶。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利尔康84消毒液和复方甲酚皂消毒液照片各1份,违法多收取消费者价款计算表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委托书1份,收款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消毒液和未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0年0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20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2020年0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彰市监退字[2020]1800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退还多收价款7.2元。经本局核查,当事人已委托办案人员将多收投诉人的7.2元价款转给投诉人。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消毒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消毒液之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进销价格差率为25%销售消毒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辽政办明电(202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从事销售未明码标价消毒液和未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期间,辽宁省已经于2020年1月25日启动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参照《辽宁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针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消毒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针对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处罚如下:罚款3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收款人全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地址: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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