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21 浏览量:43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彰武县哈尔套镇大庆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彰武县哈尔套镇大庆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22318644308A
住所(住址):彰武县哈尔套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9221965****0334
联系电话:150*****6199;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彰武县哈尔套镇本街
2020年2月19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防疫用品价格进行检查时发现:彰武县哈尔套镇大庆大药房销售防风通圣丸未标明价格。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在该药房店内柜台等现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方式,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防风通圣丸抗病毒药品过程中未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5号)的文件规定,没有对该药品实行明码标价。检查核实该药房防风通圣丸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拍摄的防风通圣丸等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柜台销售的防风通圣丸未实行明码标价。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张),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身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2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彰市监告字[2020] 22 号),告知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辨的要求。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防风通圣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突发事件)期间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具有《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从重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物价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基准》可以予以当事人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收款人全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者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