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彰武县如意天天乐购综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日期: 2020-04-21 浏览量:37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当事人:彰武县如意天天乐购综合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UAC499,住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丹霍路25-3、25-4、25-5,经营者:吴**,身份证号码:210922********212X,联系电话:151****4569,联系地址:辽宁省彰武县五峰镇石岭子村西火石岭子102号。

2020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位于彰武县丹霍路的“彰武县如意天天乐购综合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经核查,该超市确实存在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彰武县如意天天乐购综合超市经营场所预包装食品货架处摆放着4瓶“俊康花椒油”,为当事人春节前从彰武县豪德市场双兴调料批发部购进,外包装的正面是“俊康”商标,净含量为400ml,执行标准:Q/HKY00025,生产商是:汉源县康源调味食品厂,外包装的背面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保质期为18个月,从生产至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该4瓶“花椒油”进价是15元/瓶,售价是18元/瓶,当事人称从购进至今尚未售出,货值7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拍摄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2020年3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减轻处罚情节、参照《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可以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俊康花椒油”4瓶;(二)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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