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21 浏览量:68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彰武县每一天综合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UTBOG3P,住所:彰武县南承路24-1门门市楼,经营者:王*,身份证号码:210922********6949,联系电话:159****8418。
2020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位于彰武县南承路的“彰武县每一天综合超市”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经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微信截屏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18日购进口罩60个,进价每个18.5元,售价每个20元,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标明销售价格,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的口罩尚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及相关经营账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微信截屏照片3张等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0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口罩虽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但尚未售出,可以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