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22 浏览量:102 来源: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吴楠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阜彰 罚 〔2020 〕2号
当事人:刘国洋 法定代表人: 无 性别: 男 年龄: 37
工作单位:无电话:1384189**** 住址: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邮编: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羊) 一案,2020年3月29日,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部接到举报电话,称在冯家镇发有一运输羊车辆,无任何检疫相关手续。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部两名执法人员立即赶往冯家站,经现场依法调查发现车上装有13只羊,货主是从冯家镇周边收购活羊欲运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车上的13头羊没有未申报检疫和经过检疫。羊只健康状态良好,无死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停止运输未经检疫动物(羊)行为,返回起运地,对未经检疫羊依法实施补检;依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及《彰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第一条(关于《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裁量标准:初犯、认错态度好并能及时改正)之规定。本机关已事先告知当事人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羊按货值金额的10%处以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农村局银行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彰武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0年 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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