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34号)

日期: 2020-06-29 浏览量:54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121910051C。类型:集体所有制;住所:彰武县灯塔路。法定代表人:张**。成立时间:1981年07月14日。经营范围:日用杂品,建筑材料,烟花类[B级(仅限喷花类)C级(组合烟花类成品单筒药量在25g以下)D级]、爆竹类[C级]经营(批发)粮食油料购销(不含玉米,水稻、大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2019年10月15日,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彰武县日用杂品公司的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查,抽检产品名称为贵族礼炮(组合烟花);2019年12月09日,检验中心签发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依据《201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经核查,彰武县日用杂品公司购进的由浏阳文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贵族礼炮(组合烟花)数量120只,货值金额1500元,进价为10元/只,抽检前售出60只,抽查样品10只,抽样后售出38只,销售单价为12.5元/只,共计销售98只,销售额总计1225元,利润245元,剩余一箱,即12只,已由彰武县公安局责令日杂公司现场封存,择期销毁、处置。抽检的产品与检前售出的为同一批次产品。彰武县日用杂品公司对抽检报告结论无异议。

以上违法事实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1、涉案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活动持续状态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辽宁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004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2020]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未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主动整改,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由彰武县公安局对剩余不合格产品予以现场封存,未酿成严重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贵族礼炮(组合烟花),没收违法所得245元,处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地址: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二0年四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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