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72号)

日期: 2020-06-29 浏览量:118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飞腾园林器械五金交电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飞腾园林器械五金交电店,经营者:赵**,身份证号码:1523011995****6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1059B439。

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位于彰武县西环路的“彰武县飞腾园林器械五金交电店”销售的商品有问题,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销售的“兵王”牌手电钻和“川岛三狼”牌电圆锯不能提供出“CCC”认证证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拍摄现场照片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中旬,从前经营者(丁*)手中将“彰武县飞腾园林器械五金交电店”兑进,其中“兵王”牌手电钻和“川岛三狼”牌电圆锯为兑店时前经营者留下的库存商品,“兵王”牌手电钻售价为210元/台、“川岛三狼”牌电圆锯售价为380/台,该两种电动工具兑店时各剩一台,至今尚未售出,该两种电动工具未经认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0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7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认证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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