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29 浏览量:45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后新秋镇**综合商店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后新秋镇**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10922MA0TY4T12J,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彰武县后新秋镇开发路31号-2,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综合零售,注册日期2000年06月14日,经营者姓名为杨**,女,汉族,彰武县后新秋镇烧锅村二组人,身份证号码2109221974****6025,联系电话152****3056。
2020年05月2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后新秋镇**综合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上一次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其行为涉嫌构成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之违法行为。2020年05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2019年11月13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后新秋镇**综合商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2020年05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将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到本次监督检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2份。证明当事人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0年0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6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未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之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主动整改,并且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案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地址: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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