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29 浏览量:76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五峰镇苏**综合超市销售豆油未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五峰镇苏**综合超市,负责人:苏**,女,生于1970年2月3日,汉族,现住彰武县五峰镇大有亨村,身份证号21092219700203****,邮编:123216,联系电话:1834188****.营业执照注册号210922602259899,经营场所:彰武县五峰镇大有亨,经营范围:综合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5月1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张**经营的彰武县五峰镇苏**综合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豆油没有明码标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5月11日,销售豆油没有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1、证明案件来源的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1份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市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0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字(2020)76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豆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未明码标价豆油之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应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收款人全称: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地址: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六月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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