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6-29 浏览量:51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滕达综合商店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彰武县滕达综合商店,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阜新市彰武县五峰镇本街,投资人:张**,电话:1584188**** 成立日期:2018年3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MA0XLBW649,经营范围:毒害品(仅限农药和杀鼠剂)化肥、农作物包装种子零售、日用百货、五金电料、日用杂品、石棉瓦、地板砖、粉碎机配件、小型农业机械、民用建材、家用电器、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零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3月24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峰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彰武县滕达综合商店经营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滤芯。经核查,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0年4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彰武县购进10个滤芯,进价每个5元,售价每个10元,上述商品摆放在当事人经营的商店柜台尚未销售,检查当日该“滤芯”外包装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名称。
上述事实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的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1张等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2020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2020〕7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情节,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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