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7-08 浏览量:61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满堂红乡春雷农资经销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满堂红乡春雷农资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MA0QE2EL3Q,住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满堂红乡本街53号,负责人:胡**,身份证号码:210922********3658,电话:137******18。
2020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位于彰武县满堂红本街的“彰武县满堂红乡春雷农资经销处”销售的化肥有问题,经核实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宣传行为,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拍摄现场照片等方式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过进行了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初从“山东龙庄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购进27吨“农博士缓控释掺混肥料”,进价每吨3,000元,售价每吨3,600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向购买者介绍说该化肥“免隔离 不烧苗 一次性施肥可免追肥”,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该化肥27吨。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其宣传提纲等违法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3,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宣传提纲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020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8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及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不能保证“免隔离 不烧苗”的肥料在销售过程中宣传“免隔离 不烧苗”,误导购买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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