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7-08 浏览量:39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明阳食品厂生产经营无标签及标签未标明成分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明阳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922594845229L
住所(住址):彰武县彰武镇建华路9-2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9221959****0036
联系电话: 13470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彰武县彰武镇建华路9-2门
2020年6月1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彰武县明阳食品厂成品库内摆放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月饼2箱(共20袋);标签未标明成分的预包装中式糕点20袋。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标签未标明成分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 2020年6月16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彰武县明阳食品厂6月11日生产了2箱(共20袋)预包装月饼;4月15日生产了20袋预包装中式糕点,上述产品摆放在彰武县明阳食品厂成品库内。2箱(共20袋)月饼预包装上无任何标签标识;20袋预包装中式糕点产品上添加了芝麻,而包装袋成分表上未标示“芝麻”字样,货值金额共370.00元。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1份、涉案现场照片5份、询问笔录2份、产品出厂检验记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成分的预包装食品行为,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从轻处罚情节、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予以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成分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属于产经营标签未标明成分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月饼2箱(共20袋)。
2、没收标签未标明成分的中式糕点20袋。
3、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罚款5000.00元
4、对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成分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帐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人民大街15号)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〇年 六月 二十二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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