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7-08 浏览量:49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被处罚单位: 辽宁博世科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法院2号楼102 邮政编码: 123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洪永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依据彰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阜新市辽西北供水彰武配套工程“10.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彰政发[2019]133号)及阜新市辽西北供水彰武配套工程“10.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的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四万五千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行彰武县支行 ,账号 0710008029000009638(用途:分账号007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彰武县 人民政府或者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彰武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 年 1 月 17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主办单位:彰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彰武县彰武镇人民大街65号 邮编:123200 Email:zfbwzxx@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2202000010号
辽ICP备2020012834号 网站标识码:2109220045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6940100 网站举报邮箱:zfbwzxx@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