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8-28 浏览量:40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彰市监处字〔2020〕083号
关于彰武县哈尔套镇王跃蔬菜水果批发零售店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性别:男,民族:满族,现住址:彰武县哈尔套镇后两家子村李家组55号;身份证号码:21092219********16, 个体工商户,名称:彰武县哈尔套镇王*蔬菜水果批发零售店;经营场所:阜新市彰武县哈尔套镇东哈尔套村; 经营范围: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乳制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OK2X26XW;联系电话:130******82。
2020年07月06日,烟草专卖局将2020年06月01日执法检查时查获的彰武县哈尔套镇王*蔬菜水果批发零售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移交给我局办理。我局于2020年07月0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尹会军、刘丽同志为办案人员,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询问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01日开始在彰武县哈尔套镇东哈尔套村经营“彰武县哈尔套镇王*蔬菜水果批发零售店”,当事人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却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9年12月末起,从库伦和哈尔套许家村商店购进各种品牌卷烟,擅自在经营场所无证经营烟草制品。2020年06月01日,被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8个品牌34条卷烟,案发时,当事人涉案的卷烟违法经营额为3150.00元。获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案件移送函、案件移送回执单、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立案表、立案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及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三、询问笔录两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违法所得计算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
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过了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员予以佐证
2020年07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罚告字〔 2020〕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情,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予以当事人从轻处罚。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七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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