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81号

日期: 2020-08-27 浏览量:48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彰市监处字〔2020〕81号

                                                      

关于包雪无照经营快递服务点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包*

性  别:女

年  龄:28岁

身份证编号:2109221992****4225

住所:辽宁省彰武县冯家镇侯贝营子村五组3-135号

2020年5月27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章古台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匿名投诉举报,称包*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彰武县阿尔乡镇本街租用门市房经营快递服务点,所长指派赵凯、张栢岩对当事人经营的快递服务点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快递服务点。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27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快递服务点,现场有商品摆放架子2个,架子上有包装件商品。在此期间,当事人获利500元。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如下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照片1张。违法所得计算表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存在,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违法所得计算表证明违法所得,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经营活动事实存在,询问笔录证明经营活动持续状态,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我局于20207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也不具有不予处罚的情节,可以予以当事人正常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4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0年七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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