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8-27 浏览量:32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彰市监处字〔2020〕80号
关于彰武县章古台镇王艳猪肉店销售未按
规定进行猪肉检疫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章古台镇王艳猪肉店,经营者:王*,男,33岁,汉族,现住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7****0610,邮编:123203,联系电话:187****83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OWPC7XX0,经营场所:彰武县章古台镇本街,经营范围:猪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5月19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章古台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彰武县章古台镇王艳猪肉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猪肉检疫,请章古台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处理。2020年5月19日所长指派赵凯、张栢岩对彰武县章古台镇王艳猪肉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彰武县章古台镇王艳猪肉店所销售的猪肉没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猪肉检疫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王*(彰武县章古台镇王艳猪肉店经营者)和高**(彰武县章古台镇振兴猪肉摊床经营者)开一台车于2020年5月19日早上到彰武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准备屠宰2头生猪(其中有一头生猪是彰武县章古台镇振兴猪肉摊床的),到彰武县生猪定点屠宰厂交了200元钱手续费后,彰武县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变压器坏了,停电,没有屠宰生猪,王浩就把生猪拉回家后找人杀了,未按规定进行猪肉检疫,就把猪肉运到彰武县章古台镇王艳猪肉店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经售出猪肉80公斤,还有35公斤未售出。当事人未获利。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如下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定点屠宰厂收据复印件1张,猪肉照片1张。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存在,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照片及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经营活动事实存在;询问笔录证明经营活动持续状态;定点屠宰厂收据复印件证明生猪定点屠宰,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鉴于经营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可以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尚未售出的猪肉35公斤;(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0年七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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