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111号)

日期: 2020-09-15 浏览量:27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王**无照经营水果蔬菜商店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王**,女,汉族,1980年2月7日生,住址: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新三家子村后中组,身份证号码:2109221980****6926。联系电话:187****4248。

2020年5月15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豪德市场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彰武县人民医院后身门市楼擅自经营水果蔬菜商店,所长指派周承红、史忠仁对该水果蔬菜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水果蔬菜商店。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王**于2020年5月5日起,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在彰武县人民医院后身门市楼擅自经营水果蔬菜商店。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称尚未取得利润。

执法人员取得如下证据: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现场照片2张。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经营活动事实存在,询问笔录证明经营活动持续状态,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0年5月15日,彰市监听告字【2020】9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水果蔬菜商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予与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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