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0-29 浏览量:36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章古台镇亚丰综合批发部销售
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章古台镇亚丰综合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UM0CJ61;经营者:张**;性别:男;满族;年龄:42岁;住址:辽宁省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小间房;身份证编号:2109221978****0631;经营场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章古台镇小学网点楼5号;经营范围: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日用百货零售。
2020年8月20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章古台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赵凯、张栢岩在彰武县章古台镇亚丰综合批发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的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辣火锅调料3盒,已经超过了保质期,还在继续销售。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辣火锅调料,标签生产日期是2017年10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以每盒2元购进,以每盒3元卖出。现场检查时有3盒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在货架上还在继续销售,货值金额9元。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如下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照片1张;货值金额计算表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经营主体存在,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经营活动事实存在,询问笔录证明经营活动持续状态,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货值,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鉴于经营者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此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且货值金额较低,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认识态度较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尚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辣火锅调料3盒;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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