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彰市监处字〔2020〕112号)

日期: 2020-09-15 浏览量:34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关于彰武县世杰综合商店未明码标价销售面包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彰武县世杰综合商店;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号:2109221964****3023联系电话:151****49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URTYP1P;住址:辽宁省彰武县哈尔套镇东哈尔套村二组868号。

2020年5月18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彰武县世杰综合商店销售面包未标明价格。我局执法人员王志坤、史忠仁对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面包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销售面包过程中没有摆放价格标签,未实行明码标价。检查核实该商店面包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2020年5月18日,彰市监听告字【2020】 9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情节,予以当事人正常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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