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10-29 浏览量:24 来源: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毕邑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彰武县章古台镇陈师傅综合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彰武县章古台镇陈师傅蔬菜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0X6UJQ5A;经营者:马**;性别:女;汉族;年龄:48岁;住址:辽宁省彰武县章古台镇富源村西南场屯;身份证编号:2109221972****0669;经营场所: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章古台镇本街;经营范围: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日用百货零售。
2020年8月10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章古台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赵凯、张栢岩在彰武县章古台镇陈师傅蔬菜综合商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的阿尔卑斯牛奶硬糖一共16块,已经超过了保质期,还在继续销售。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牛奶硬糖,标签生产日期是2017年8月11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以每块2.5元购进,以每块3元卖出。现场检查时有16块阿尔卑斯牛奶硬糖已经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在货架上还在继续销售,货值金额48元。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得如下证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现场照片2张;货值金额计算表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经营活动事实存在,询问笔录证明经营活动持续状态,货值金额计算表证明货值,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我局于2020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彰市监听告字〔2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鉴于经营者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此案,且货值金额较低,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认识态度较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商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16块阿尔卑斯牛奶硬糖;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彰武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0666320104000113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彰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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