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19-12-06 浏览量:151 文字大小:

彰武县汇华项目服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违规建设的项目,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承发包擅自施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彰武镇建华村处(彰武城南派出所南侧)、彰武县章古台镇高速出口北侧地块(彰武治沙精神干部学校)、彰武县体育场院内建设的彰武县卫生监督所及就业社会保障中心、治沙精神干部学校、县博物馆和档案馆项目,工程规模23292.24平方米(其中彰武县卫生监督所及就业社会保障中心5691.27㎡,治沙精神干部学校7566.17㎡, 县博物馆和档案馆10034.8㎡)合同价款400000.00元;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招标投标程序擅自承发包,将工程违规发包给彰武诚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工程已经开始施工,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 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及《彰武县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第一二四条规定, 决定给予彰武县汇华项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合同价款千分之十的行政处罚,即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并责令纠正。

本机关要求你单位在2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内容。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或阜新市住建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无合法理由,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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