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19-12-12 浏览量:112 文字大小:

当事人: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楠   性别:男   年龄:39    

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南承路24-1号   

本机关于2019年430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彰武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唐宁府小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为证。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彰武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补办有关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到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彰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彰武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彰武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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