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12-12 浏览量:227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彰武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根据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全局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行政执法依据和权限。编制本局《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列明权限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
第八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九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十一条 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十四条 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办理进度查询、监督检查、咨询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投诉举报等信息,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下列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应予事后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准的项目名称、类别、时间、许可机关等信息。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处罚对象、处罚时间、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结果。执法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四)“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检查、查处结果。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县政府门户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辽宁省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微信、短信、APP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八条 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应当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按照县政府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应当根据相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承办机构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负责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拟发布的公示信息应当由信息产生的职能机构进行内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二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业务承办机构自变化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全局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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